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管理的通告
为了保证我国电信网络运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凡在我国使用、销售电信终端设备的,应当有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近期,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举报,有境外组织或个人通过各种途径进口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并采取出售、租赁或变相销售等方式,提供给一些公司和个人违法使用VOIP(网络电话)拨打本地电话、国际国内长途电话,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给电信网络安全运行带来隐患,违反了我国对电信业务和电信终端设备管理的法律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及时处理,并保存相关数据文档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报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依法处理,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