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互联网接入层级管理的通知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及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有效监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五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互联网接入层级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从事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凡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增值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租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电信网络资源,不得租用其他任何单位的电信网络资源。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核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单位只能为最终用户提供接入服务,若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应当审核网站持有者的因特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不得为未获得因特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四、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对租用因特网数据中心的机柜从事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业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因经营单位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租用的机柜被中断接入,若出现此类情况,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有责任通过应急处理方式,及时为用户提供正常的接入服务。

五、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单位签定或续签租用电信网络资源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核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和许可证年检情况,对未通过许可证年检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许可证未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网络资源。

六、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严格管理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代理商的经营行为,防止出现倒卖电信网络资源,扰乱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对涉及的电信网络资源价格,要进行科学合理管理和监控,应当建立代理商退出机制的有效管理,保证本市互联网接入市场的良性发展。

七、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增值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我局的规定要求,认真填写互联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月统计报表,并于每月的25日至下月5日期间提交月统计报表。

八、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不定期对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经营单位进行实质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涉及:各项管理制度、用户数据库管理、合同文本、被接入单位持有的许可证、许可证备案和许可证年检有效情况。

九、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满足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单位提出的电信网络资源需求,以合理的非歧视性的价格提供电信网络资源,处理好与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单位的关系,共同推进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各经营单位主管领导应高度重视“谁接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规定,应当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规定,整顿梳理互联网接入层级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避免因互联网接入层级混乱,导致因特网信息安全出现问题。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违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单位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条款,予以行政处罚,若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并报送所属集团公司。

特此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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